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与王敬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与王敬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郑民二终字第127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世龙。
委托代理人千智永。
委托代理人王枚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敬平。
委托代理人陈国强、薛小花。
上诉人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王敬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王敬平2009年11月12日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赔偿王敬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承担。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管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7月12日,王敬平因交通事故致使右下肢股骨骨折,同月13日,王敬平到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处治疗。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于2006年7月15日对王敬平实施了右股骨下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中王敬平购买固定钢板花费5827.5元。2006年10 月9日,王敬平办理了出院手续,同月13日,王敬平感觉腿部异常,到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处复诊,经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发现王敬平右股骨内固定钢
相关文档
热门文档
- 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
- 1947年罗斯威尔事件-外星人受军方专访内容泄露 让我们来回顾译文中
- 2015-2020年中国余热发电市场深度研究与市场供需预测报告
- 【参考答案】2018年郑州高三一模生物
- 如何提高初中化学课堂的高效性-最新年文档
- 浙江省杭州市2018-2019学年九年级上期中数学试题卷(含答案)
- 【最新试题库含答案】竺可桢的故事阅读答案
- 数学中的量词英语读法
- 戊戌变法的意义总结和失败教训
-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公司出纳个人工作总结范文5篇
- 小学语文五年级下册第七单元复习资料
- 双罐水处理设备在锅炉行业中专用的资料下载
- 浙江省杭州市高一数学上学期期中考试试题新人教A版
- 缺血性脑损伤及脑保护培训课件
你可能喜欢
评论